【土地供應】回應議員修訂《保護海港條例》草案 發展局黃偉綸:須與民共議 強調不需要填海作賣地

【土地供應】回應議員修訂《保護海港條例》草案 發展局黃偉綸:須與民共議 強調不需要填海作賣地

工聯會立法會議員麥美娟日前提出私人草案修訂《保護海港條例》,發展局局長黃偉綸同意條例有空間檢視,但強調任何對目前法例或者行政措施改動,先要與社會共議,強調看不到未來有需要在維港之內進行填海,支持地產發展或者作賣地之用。

草案修訂建議設立中央海港範圍,維港核心其餘範圍外的海域可進行填海工程,並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中央海港範圍外,為公共用途作填海工程。草案在今日立法會發展事務委員會討論,委員會主席盧偉國表明會議屬於程序上的諮詢性質,不作表決。

黃偉綸回應草案及總結議員提問時指,按照程序草案下一步須取得立法會主席意見,若確認涉及政府政策,則須需要尋求行政長官的書面意見,強調今日不適合作揣測下一步流程,但他同意有空間在未來適當時間檢視保護海港條例及相關事宜,並稱任何對目前法例或者行政措施改動,事前需要跟社會共議、有深入討論。

不過,黃偉綸強調,要強調看不到未來有需要在維港之內進行填海,支持地產發展或者作賣地之用。雖然終審法院在2004年判決定立的凌駕性原則,當局認為屬於嚴苛要求,但黃偉綸稱,政府現時有經驗懂得處理,目前兩個涉及維港之內填海的工程,包括東區走廊的行人板道,以及橫跨觀塘避風塘行人及行車天橋,政府信心符合法例要求。

至於出席的議員大多數原則上修訂條例,惟認為需要有更廣泛諮詢,以及就具體細節意見不一。例如議員馬逢國認為,維港為香港寶貴資產應該給予保護,但要考慮現時保障是否過於嚴格,同意將維港範圍還原至97年時候版本,但對是否要修訂至只要獲行會同意則需要諮詢。

資料來源:香港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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