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局亦修訂「加強版傳統新市鎮發展模式」的換地安排詳情,適用範圍將由私人住宅及商業發展,擴展至包括產業用地,及私營社會或福利設施用地,具體可供申請的用地將由政府按政策考慮指定。同時,政府可協助收回第三方土地,但須符合部分條件,包括擁有用地9成業權,及提供公共設施等。
如果換地申請人已擁有指定發展用地內9成或以上的私人土地(如指定發展用地為住宅用地,亦須擁有最低面積要求的土地),政府會考慮收回餘下的少數第三方土地,並批予申請人作統一發展,以促成更多布局完整的換地申請。在這安排下,申請人必須為整塊發展用地(包括少數第三方土地)補足地價,及按政府要求建造指定的公共設施。
為加快提供公共設施以服務新發展區居民,在若干情況下(包括但不限於上文第二點受惠於修訂換地安排的申請),政府可透過扣減地價,要求換地申請人建造相關設施。
除領取申請人提供的安置補償之外,政府亦容許合資格佔用人選擇領取政府提供的安置補償(包括香港房屋委員會或香港房屋協會的上樓安排),但換地申請人須向政府支付所有由政府向合資格佔用人發放的安置補償的現金價值及其他相關開支。
政府亦發出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和作業備考,公布修訂安排詳情。政府亦會就不同新發展區的詳細換地申請安排,包括可申請原址換地的用地、申請準則及條件、申請限期等,適時發出適用於個別新發展區的作業備考。
資料來源:香港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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