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業監管局《處理物業建築工程》操守守則 明天刊憲生效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監管局公布,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條例》(第626章)第5(1)條制定的《處理物業建築工程》操守守則於明天刊憲生效。 上述守則指南旨在就持牌物管公司為其提供物管服務的物業自行或安排承建商進行建築工程(包括維修、保養、改動及加建工程)或處理有關物業個別業主的單位所進行的建築工程提供實務指引,內容涵蓋以下範疇:
1. 物業公用部分的建築工程;
2. 物業個別單位的建築工程;
3. 監察物業建築工程和備存紀錄;
4. 建築工程通報及跟進工作;
5. 僭建物、危險/欠妥建築物或欠妥排水渠管;及
6. 屋宇署發出命令/通知。 監管局於制訂此操守守則及相關《良好作業指南》時已諮詢物管業界、業主組織、屋宇署及建造業議會的意見,並適當地將有關意見反映於守則指南內,令內容更全面、實用和切合業界所需,令持牌物管公司更了解如何進行或處理有關建築工程。

監管局主席黃江天博士表示:「於私人物業進行建築工程受《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的規管,以確保有關規劃、設計、建造均達到法定的安全標準。持牌物管公司就其提供物管服務的物業須提醒業主組織/業主對其擁有的物業、相關公用部分及設施的建築工程(包括維修、保養、改動及加建工程)有完全和最終的責任,並須按《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及物業公契履行有關責任。」 上述守則指南就持牌物管公司如何處理於物業公用部分進行建築工程,如何處理跟進物業個別單位所進行的建築工程,監察於物業進行建築工程和備存有關紀錄,就有關建築工程作出通報及跟進,處理物業內發現有僭建物、危險/欠妥建築物或欠妥排水渠管,及如何處理跟進屋宇署就物業發出的命令/通知等提供詳盡清晰指引。此外,指南亦建議持牌物管公司在合理及切實可行範圍內,應協助調解物業業主之間因進行建築工程所引致的糾紛。

此外,監管局非常關注樓宇物業的安全,最近與屋宇署合作,製作了「樓宇保養管理錦囊」單張,就物管公司於樓宇保養、處理相關舉報、跟進公用地方失修/有違例建築工程、物業單位內失修/滲水/有違例建築工程、物業單位進行裝修和配合屋宇署視察及進行執法工作等事宜所扮演的角色及業主相關的責任提供參考指引。除上述守則指南外,監管局已就不同物管範疇先後發出了共19份操守守則及相關《良好作業指南》,包括《一般操守守則》、《物業管理公司處理投訴的機制》、《物業管理公司須有效控制物業管理業務》、《物業管理公司處理代客戶收取的款項》、《物業管理公司就其委任的結束須履行的責任》、《防止貪污事宜》、《牌照的訂明條件》、《保障個人資料》、《處理代客戶或安排客戶支付款項》、《向客戶提供訂明資料及財務文件》、《代客戶進行採購服務及防止圍標》、《處理緊急事故》、《處理棚架工作》、《處理吊船工作》、《處理分判物業管理服務》、《防止貪污事宜 — 員工聘用及管理》、《宣傳品的派發與展示》、《樹木管理工作》及《物業管理公司於《建築物管理條例》下的責任》。

資料來源:香港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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