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業發牌制度3年過渡期尚餘30多天便會完結(至今年7月31日),物業管理業監管局至今批出逾1.3萬個物管人牌照,其中近7成屬於正式牌照,並有650間物管公司已經獲批牌照。
據該局指出,至今已發出超過1.3萬個物管人牌照,其中正式牌照佔68%,臨時牌照佔32%。監管局亦已接獲超過740宗物管公司牌照申請,並已向650間物管公司、機構發出牌照,當中有60多間為公契經理人物管公司。
物業管理業監管局(監管局)主席黃江天稱,公契經理人物管公司須履行訂明於公契內的職責,無論有關職責是由該公契經理人物管公司親自提供,或是由其聘用(包括外判)的其他物管公司提供,公契經理人物管公司如有責任提供兩個類別或以上訂明物管服務(例如財務及資產管理或安排業主大會的一般管理服務等),便須按《條例》規定持牌。如有公契經理人物管公司須領牌但尚未作出申請,應把握時間,盡快在過渡期完結前領取牌照,以避免觸犯法例。據條例指,由今年8月1日起,為有公契物業提供多於一個類別的訂明物管服務的物管公司,以及在持牌物管公司就提供物管服務擔任監督或管理角色的物管從業員,必須持有有效物管牌照,才可符合法例規定,於過渡期後繼續提供物管服務。如須領牌的物管公司並未持有有效牌照,則不得作為物管公司而行事;至於物管從業員,如無物管人牌照,即不得以持牌物管人的身分行事。如違反上述規定,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500,000及監禁兩年。
資料來源:香港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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