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討「人頭」代持物業 真業主須補交辣稅

近期城中一宗爭產案引起全城關注,涉事7,000萬元豪宅更一度是風眼。死者母親近日已入稟高等法院,禁止身為豪宅業主的疑犯出售或轉讓物業,聲稱該疑犯實際只是代持物業,意味住宅背後真正業主其實是被殺害的女兒。雖然該案尚未開始審判,但假設最終死者母親勝訴,並進一步取回豪宅業權,反而會面臨龐大稅務責任。

自多年前政府推出辣招後,非首次置業人士買樓都要額外繳交重稅,所以他們都會找尚未置業的親人或朋友幫忙,借其「人頭」買樓,從而避免繳付非首置人士的15%從價印花稅。有關情況在市場上可謂頗為常見,上述案件只是冰山一角。

但要留意,這些人士買樓前都需要向律師樓作出兩項宣誓,其一是沒有持有其他香港住宅物業;其二是買入該物業是「代表自己行事」,兩項宣誓都完成後,才可以豁免繳付辣稅。

稅局或會追討30%辣稅

說回上述案件,假如死者母親勝訴,證明物業的真正業主是其女兒,而不是法定業主,並會於下一步正式取回業權,實際上亦變相承認了當日疑犯買入這一層豪宅,其實並不是「代表自己行事」。如果買方不是「代表自己行事」的話,稅局便可向真業主追討15%從價印花稅以及15%買家印花稅,成本可謂非常高昂。

不只如此,稅局亦保留向真業主追討印花稅差價罰款的權利,最高可達稅額的10倍,屈指一算,隨時比物業價值更高。當然,會否罰款、還是只是收回印花稅的差價,最終決定權在稅局。

筆者也見過個案,就是丈夫把手上物業「甩名」給妻子——即是將一半業權轉讓,然後自己再買另一層樓,這本身沒有問題,因為新買住宅可以合理解釋為「代表自己行事」。但假如丈夫新買物業後又再「轉名」給妻子,然後再買新住宅,無限輪迴,其實亦會引起稅局質疑,最終稅局有機會認為配偶才是真正業主,那麼丈夫買樓其實不是「代表自己行事」,故可能被追討印花稅及罰款。

資料來源:香港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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