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監局發出新一份作業備考,建議發展商或賣方,在得知公契管理人(即物管公司)的身分時,應發出相關文件,說明公契管理人的身分,以及公契管理人與 發展項目/期數賣方的關係。
有關文件應顯示,公契管理人是否屬於發展項目/期數賣方的有聯繫公司,有關文件應註明發出日期,並以中、英文印製,局方也建議賣方於出售日期當天,在項目的網站提供有關文件供閱覽,同時亦最好在適當情況下,在其他刊物或宣傳資料提供有關文件的資料,現鼓勵賣方由今年10月4日起採取有關安排。
資料來源:香港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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