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代理漏報約460萬租金收入 罪成被判即時入獄及罰款24萬

一名地產代理於3月15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逃稅罪名成立,今日(4月19日)被判即時入獄7個月,以及共罰款24萬元。

現年66歲的被告是持牌地產代理,經營一間地產代理公司。她承認11項蓄意意圖逃稅控罪,以及1項無合理辯解而提交不正確報稅表的控罪。逃稅控罪中,7項為被告在2008至09,以及2014至15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漏報租金收入;兩項為被告就稅務局索取其在2009及至10,以及2011至12稅年度內出租物業資料的要求時,給予虛假的書面答覆。

同時也有兩項為被告就申索扣除2014至15課稅年度居所貸款利息作出虛假陳述,分別觸犯《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2條第(1)(a)、(e)及(c)款。提交不正確報稅表控罪為被告在2015至16課稅年度報稅表少報租金收入,觸犯《稅務條例》第80條第(2)(a)款。

案情透露,被告在涉案期間擁有12個物業,其中10個物業作出租用途。被告在其2008到09,至2014到15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均沒有填報任何物業租金收入,而在2015至16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只申報其中1個出租物業的租金收入。

稅務局曾就被告在2009至10,以及2011至12兩個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沒有申報任何租金收入發出書面查詢,被告書面回覆指在該兩個課稅年度沒有任何出租物業。此外,被告分別在其2014至15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及一張申請表格內就其出租物業申索扣除居所貸款利息,報稱她全年以該物業作居所用途。

稅務局經調查發現,被告親自或委託地產代理為其10個出租物業(當中四個分拆為劏房)尋找租客,租金存入被告、其家人或公司的銀行戶口內。另外,被告兩次虛報在2014至15課稅年度全年在其出租物業居住,申索扣除居所貸款利息。

在其2008到09,至2015到16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漏報及少報租金收入合共約460.5萬元,少徵收稅款共約53.4萬元。被告虛報以申索扣除的2014至15課稅年度居所貸款利息為10,534元,逃繳稅款1,790元。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納稅人,《稅務條例》訂明逃稅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3年和罰款5萬元,另加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3倍的罰款。此外,任何人士無合理辯解而提交不正確報稅表,即屬違法,每項控罪可被判最高罰款1萬元,另加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3倍的罰款。

資料來源:香港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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