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局欲修訂《保護海港條例》料於2024上半年提交修訂

發展局建議修訂實施超過25年的《保護海港條例》,將於來年上半年向立法會提交條例修訂草案。當中包括放寬16類提升海濱使用的公共工程可填海,每項不多於0.8公頃;另放寬3年以下的臨時填海。

  • 以法定清單形式將16類工程列入,容許進行不多於0.8公頃填海工程,包括海濱長廊、單車徑及登岸台階等;
  • 面積不超過3公頃並且不超過3 年的臨時填海工程,獲得司長級人員批准,可獲豁免於「不 可填海推定」的原則。

至於不屬於上述兩類工程的維港填海,則全部都要符合「不可填海推定」的原則及須符合具「有力和令人信服」的測試,先要提交特首及行會審議,及後則要進行2個月公眾諮詢,並且在5個月內再交特首及行會批准。

當局同時列明,除上述兩項外,其餘所有維港填海工程都受規管,並加入公眾諮詢要求。當局強調維港填海不會為賣地或建屋。經過修例後,預計有8個工程有望受惠,包括在堅尼地城海旁加建行人板道、加多近街附近4個舊碼頭的修復工程等。

發展局指,現行條例設有「不可填海推定」無差別適用於所有海港內進行的 填海項目,不論填海屬永久抑或臨時、其規模或性質。自 2004 年終審法院判決以來,只有5個涉及海港內填海的工程項目能夠推行。

資料來源:香港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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